一、本規範依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道路挖掘作業
(一)申挖單位應將下列文件利用公共管線道路資訊系統向管理機關申請道路
挖掘:
1.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2.施工範圍平面位置圖:含座標及各人、手孔及設施物位置TWD97座標
資料。
3.現況彩色照片。
4.管線外洩通報及應變機制。
(二)緊急搶修、孔蓋開啟、提升、下地、整平之申請案件:得於當年度開始
前,提送工程計畫書(不因個案有所差異之部分)進行通案申請。經審核通
過後,得為申請或補正程序應檢附之工程計畫書。
(三)緊急搶修之申請案件如在同一路段(前後各五公里內)超過五件,管線機關
(構)應提送該路段之管線維護改善措施。
(四)變更、展延或註銷之申請案件:申挖單位應即辦理相關手續,如逾核定施
工日期未辦理者,該挖掘公路許可證即予作廢。
(五)道路挖掘單一工區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尺之申請案件(不含自行修復範圍):
交通維持計畫書應經本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審核通過。
三、施工維護管理
(一)申挖單位應依申請許可提送之工程計畫書辦理道路挖掘、修復及維持交
通、工區環境清潔。
(二)交通維持計畫書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三)申挖單位施工前應洽詢相關單位,確認施工範圍是否有油管或瓦斯管線,
並與相關單位隨時保持聯繫,以能及時處理偶發事故。
(四)申挖單位施工時,施工材料應妥為放置,施工現場應設置工程告示牌,標
明工程名稱、監造單位、施工廠商、施工期間、廠商工地負責人、聯絡電
話及全民督工電話,並於重要公告事項欄位中明列核准文號、環保檢舉專
線、空污管制編號,且工程告示牌應張貼護貝完妥之道路挖掘許可證影
本。
(五)申挖單位施工時,應於施工地點準確量測,標定管溝位置及寬度,使用切
割機按原標定線,平直、全厚度切割,並不得損壞及覆蓋地面、地下其他
管線及超出管溝範圍外路面。
(六)施工中之工程,本府如因交通安全或管理需要暫時停止施工時,申挖單位
不得拒絕。
(七)緊急性道路挖掘或挖掘橫越道路時,應舖蓋抗滑鋼板或其他可供臨時通行
之設施,以維持交通安全。
(八)挖出之剩餘土石方,不論土質如何均應隨挖隨即運離工地。
(九)管線埋設完畢回填時,得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加鋪十公分瀝青混
凝土與原有路面齊平。採碎石級配、粗砂回填者,回填過程應按規定施
工,即應分層 (不得超過十五公分) 灑水滾壓(用壓路機、震動機或搗固機)
其壓實度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並加鋪十公分瀝青混凝土與原有路面齊
平(含人、手孔位置,檢驗標準為鋪設長度二百公尺以上或鋪設面積達五千
平方公尺者,以三公尺直規或高低平坦儀檢測,平整度標準差不得超過二
點六公厘,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六公厘;未達二百公尺或鋪設寬度三
公尺以下,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六公厘。)。
(十)新申請設置之人手孔蓋除經核准外,一律降低至路面下二十公分為原則。
本府整修或加封路面時,申挖單位應無條件配合將所屬人(手)孔蓋降低至
新鋪路面下二十公分,具特殊原因人手孔蓋無法下地者,俟路面完工後再
辦理提升,並與新鋪路面齊平。
(十一)路面之人(手)孔提升時,應實施二十公分以上之平行等寬路面切割,
其週邊應使用與高強度早強混凝土相當之材料填充。
(十二)路面進行人(手)孔蓋齊平施工後,應辦理平整度檢測,其人(手)孔
蓋框中心點及前端一點五公尺處單點高低差以三公尺直規、短規或水平氣
泡尺量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六公厘。平整度檢測因原有路面高低
不平或其他特殊情況,並經管理機關同意者,得免辦理之。
(十三)管線機構於道路設置人(手)孔、閥箱及中心樁等構造物延伸至路面之
蓋板時,其強度應符合公路橋樑設計規範HS-二十載重車輛之規定。
(十四)前款構造物之頂面應以止滑板固定與路面齊平、密合保持平順。
(十五)挖掘毀損舊有道路標線應予補繪回復。
(十六)申挖單位施工期間,應辦理自主品質管理及派員現場監造。
四、道路挖掘結案及保固維護
(一)申挖單位於辦理結案時,應依本條例第十三、十六、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未經本府查驗合格者,該挖掘路段之養護及交通安全,仍應由申挖單位負
責。
(三)申挖單位無法於期限內辦理結案者,應敘明理由申請展延,逾期未申請展
延者,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條辦理。
(四)保固期間內,申挖單位應隨時巡查修復路段,發現修復路面與原路面有高
低差、破損、龜裂等情事,申挖單位應自行修復,並向管理機關報備。
(五)保固期間內,本府得隨時派員現場稽查。
五、辦理道路挖掘結案會勘查驗時,應填載道路挖掘完工接管會勘紀錄表(如附
件):
(一)申挖位置是否依核准之位置。
(二)標誌、標線或其他設施物是否依原狀回復。
(三)路面修復平整度、材質及面積是否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