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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5: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辦理補助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之身心障礙者社會保險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障一字第1102661275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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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設籍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且持有本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並已參加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社會保險之身心障礙者,因媒體資料交換對其權益有不利影響時,得申請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自付部分保險費於當年九月底前及次年三月底前備齊資料後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通過後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三、依本辦法第五條身心障者自付保險費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ㄧ。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ㄧ。

四、申請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之社會保險費補助程序如下:

(一)檢附應備文件,於當月月底前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若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應檢具委託書,並由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申請表中簽名及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二)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且應備文件皆已備齊後,即應於五日內報送本府審核,本府審核後,將媒體資料轉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並將申請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之辦理結果及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之社會保險費補助注意事項函知申請人及鄉(鎮、市)公所。

(三)申請人需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及次年三月底前,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社會處辦理申請撥付補助款項作業,並檢附申請補助應備文件,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社會處認申請案件需補附相關資料以利審核時,得要求申請人補件。

(四)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且應備文件皆已備齊後,即應於十日內完成初審,並報送本府複審核定,本府於二十日內核定後,將核定結果函知申請人及鄉(鎮、市)公所。

五、申請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應備文件如下:

(一)本縣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私章。

(四)若委託他人代申請,應檢具委託書、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六、申請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之社會保險費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本縣辦理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之身心障礙者社會保險費補助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私章。

(四)若委託他人代申請,應檢具委託書、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五)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辦理結果公文。

(六)領據。

(七)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影本。

(八)當年度投保單位開立之自付保險費證明或金融單位收據正本。

七、每年一月份至六月份保險費補助於當年九月底前申請;每年七月份至十二月份保險費補助於次年三月底前申請。

申請本補助經本府核准者,自申請當月發給補助費。

補助費之計算以元為單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八、補助費之發給以轉帳方式逕撥至申請人之郵局或鄉(鎮、市)庫、代理銀行帳戶。

前項帳戶資料若有異動,申請人應主動通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未主動通知致轉帳錯誤者,由申請人自負其責。

九、申請人死亡或有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如有溢領,應繳回溢領之補助金額。

(一)未依各該社會保險法令規定投保者。

(二)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本辦法規定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必要物件者。

(三)已依其他法令取得同一種保險費補助者。

(四)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取得保險費補助者。

(五)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