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公文處理作業規範並提升整體性公
文品質,設置「雲林縣政府公文品質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依本府公文品質檢核表(附件一)所訂項目進行檢核。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本府高級職員派兼之。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
年,連聘得連任。
四、本小組執行檢核作業,每年應查核一次,必要時並不定期檢核。
五、公文檢核之選取採隨機抽樣方式辦理,並分配由委員依本府公文品質檢
核表(附件一)所定項目進行檢核。委員對於其所屬處室之檢核作業應
予迴避。
六、本小組之檢核結果應陳報秘書長核定。
七、本小組檢核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