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民眾陳情、請願(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加強業務權責單位(機關)相互聯繫、協調、配合,有效處理民眾對於本府施政措施,或重大投資、建設開發、公害糾紛、勞資爭議等事件而採取之陳情、請願(抗爭)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眾陳情、請願(抗爭)事件,其主辦單位(機關)為本府相關業務權責單位(機關),其他單位(機關)為協辦單位(機關)。
三、民眾陳情、請願(抗爭)事件,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應主動處理、協調、支援與指導,其分工如下:
(一)工安事件、勞資爭議引起之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本府勞工處。
(二)交通事件引起之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本縣警察局。
(三)社會照護、補助引起之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本府社會處。
(四)環境保護、公害糾紛引起之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本縣環境保護局。
(五)農業損害、補助引起之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本府農業處。
(六)學校教育、校舍設備引起之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本府教育處。
(七)土地徵收、補償引起之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本府地政處、城鄉發展處。
(八)建物(含農地上建物)拆遷引起之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本府工務處、城鄉發展處、農業處。
(九)工業產業發展之規劃與推動、建築(使用)執照之核發、違章建築之拆除引起之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本府建設處。
(十)工程設施引起之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本府工務處、水利處、地政處、城鄉發展處。
(十一)都市計畫、更新審議引起之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本府城鄉發展處。
(十二)其他重大陳情、請願(抗爭)事件:依陳情、請願(抗爭)事件之人、事、地、物,分別由各業務權責單位 (機關)認定、處理,或由縣長指定相關權責單位(機關)處理。
四、單位 (機關)間之協調及協助:
(一)民眾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涉及二以上權責單位 (機關)時,各權責單位 (機關)應相互協調、共同處理。
(二)本府對緊急、重大、長期未決、或處理權責有爭議之民眾陳情、請願(抗爭)事件,得報請中央目的事業首長(主管)機關協調解決。
(三)本府各權責單位 (機關)處理民眾陳情、請願(抗爭)事件,需其他單位 (機關)協助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府各單位 (機關)處理民眾陳情、請願(抗爭)事件程序,階段區分如下:
(一)前置階段:著重於事前建立事件處理聯繫機制、平日加強溝通說明等先期準備工作。
1.建立聯繫對口管道:建立緊急聯絡人(得由單位(機關)副首長(主管)兼任,或由機關首長(主管)指定)名冊及電話等資料,平日即應交換資訊,維持良好互動,提升聯繫效率,以建立良好之機動處理應變能力。
2.蒐集通報預警情資:應積極發掘民眾陳情、請願(抗爭)活動的預警情資,並根據情況發展,立刻通報本府行政處、駐衛警、政風處,並深入瞭解事件訴求議題,或根據情況發展態勢直接陳報縣長(或其指定代理人)。駐衛警接獲預警時,除立即採取防範、應變作為外,亦應立即知會行政處、政風處。
3.積極辦理政策宣導:應適時、適地、適人,積極辦理公聽會、說明會等,邀集各利害關係人及其他代表人士,進行雙向溝通,以先期消除民眾疑慮,減少後續陳情、請願(抗爭)事件之萌發。
4.主動溝通化解歧見:應適時、適地與集結陳情、 請願(抗爭)為首人士懇談,深入瞭解意圖、傾向及訴求之癥結,以適時、適人、適當的方式進行深度訪談與溝通,化解歧見,促其取消陳情、請願(抗爭)活動。
5.建立檢警聯繫機制:民眾陳情、請願(抗爭)活動處理時有演變為暴力流血、妨礙交通、妨害自由等行為之虞,本府行政處、政風處應事先規劃建立與檢警聯繫機制,使本府各單位 (機關)通報之民眾陳情、請願(抗爭)事件能立即通知檢警,讓檢警得即時規劃因應對策。
6.建立內部相關處理程序:平日即應建立民眾陳情、請願(抗爭)事件發生時之內部相關處理程序,並辦理相關演練,使單位(機關)之人、事、物能夠迅速到位,熟悉程序上應有的作為。必要時,得知會本府行政處、政風處等派員協助。
7.成立事件處理小組:陳情、請願(抗爭)事件規模較大、無法避免時,應視民眾陳情、請願(抗爭)可能規模,簽陳縣長核定,另設陳情、請願(抗爭)事件處理小組;小組成員由縣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指派之。
(二)現場階段:陳情、請願(抗爭)活動發生時,本府各單位(機關)應立即啟動應變機制,確實分工、有效處理,避免陳情、請願(抗爭)規模擴大或造成流血事件。
1.成立臨時指揮所:民眾陳情、請願(抗爭)事件 發生時,本府各單位(機關)首長(主管)或其指定代理人,應視狀況立即召集相關人員成立臨時指揮所,統一指揮處理陳情、請願(抗爭)事件;必要時,得通知其它相關單位(機關)派員共同參與。
2.加強機關安全維護:應立即派員加強機關安全 之維護,並通知本府政風處視情況發展,聯繫轄區地檢署、警察機關、消防機關等派員到場,以維護現場處理人員、陳情民眾及廳舍安全,並防止爆發流血衝突事件。
3.主動接見安撫:由訴求事項有關單位(機關)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出面接見陳情、請願(抗爭)民眾與有關代表人士,聽取其陳情、請願(抗爭)訴求;必要時,得指派專人調查。各局處人員應避免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導致事件擴大、質變。
4.接待陳情、請願(抗爭)代表人士:民眾陳情、請願(抗爭)事件發生當時,本府行政處應協助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安排本府適當空間,接待陳情、請願(抗爭)代表人士,俾利冷卻民眾陳情、請願(抗爭)情緒,避免民眾情緒持續高漲。
5.加強相互通報聯繫:應立即循通報系統,持續將現場狀況發展、採取處置措施等陳報縣長,並副知本府行政處、政風處、駐警隊及其它相關局處預做協處之因應作為,分進合擊,迅速消弭陳情、請願(抗爭)發展,防範陳情、請願(抗爭)事態擴大。
6.密切與檢警聯繫:研析民眾陳情、請願(抗爭)活動有演變為暴力相向、妨礙交通、妨害自由等違法行為之虞時,應派專人密切與檢警單位聯繫。
7.嚴正取締違法行為:依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等原則,即時蒐集相關事證,依法究辦。
(三)事後階段:對於民眾陳情、請願(抗爭)事件發生之起因、經過及處理情形,本府單位(機關)視需要適時發布新聞以正視聽,並檢討事件成因及後續因應作為。
1.適時發布新聞:
(1)由本府新聞處為統一對外說明窗口,避免因不同說法而造成外界再一層之誤解。
(2)對於媒體不實報導、扭曲事實真相者,應立即要求媒體更正,並透過本府新聞處再度發布新聞說明。
(3)對於媒體報導、輿情反映,應虛心接納,且納入檢討的參據。
2.適時召開檢討會議:
(1)應於事後邀集其它相關業務局處對陳情、請願(抗爭)事件之處理程序、相關優缺點、實際成效等事項,逐一檢討,以為未來類似陳情、請願(抗爭)事件之策進作為,並研析陳情、請願(抗爭)事件有無後續狀況發生之可能,且協調其它相關單位(機關)持續注意與防範。
(2)依據檢討策進作為,修正陳情、請願(抗爭)事件處理程序,並辦理相關演練,避免重蹈覆轍,增進處理效能。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宜,各單位(機關)得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