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表揚本縣模範母親代表選拔確實達到公
平、公正、公開,並符合開放社會多元價值原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評審標準:
(一)受推薦人應設籍本縣並具備下列資格:
1. 親身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其子女現有正當職業;堅忍刻苦,或身
處弱勢(如家境清寒、中低收入戶、單親或身心障礙家庭等),撫育子女,
使其奮鬥有成,其精神足堪表率。
2. 修德守法,實踐倫理孝道,且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3. 敦親睦鄰,且未曾當選為模範母親代表並接受表揚者。
(二)評審項目:
1. 茹苦含辛、家庭和睦、獨立或與配偶戮力負起子女的教養責任,教導子
女健全發展,有所成就;或艱苦撫育身心障礙子女,使其奮鬥有成,確
有貢獻者(佔三十分)。
2. 敬業、合群、忠於職守,積極奉獻自我,負擔家計生活,確有具體事蹟
者(佔二十分)。
3. 關懷社會鄉里、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捐錢出力、確有貢獻足資楷模者(佔
二十分)。
4. 長期侍奉親長至孝、敦親睦鄰,素為鄰里推崇者(佔二十分)。
5. 不斷自我成長、終身學習足為子女及各界楷模者(佔十分)。
三、評審程序:
(一) 鄉、鎮、市級模範母親之產生,應由各村里辦公處、當地機關、學校及
團體負責推薦候選人(以設籍本縣各鄉、鎮、市者為限),每村里以一
人為限,並不得重複。
(二) 各鄉(鎮、市)公所得邀請轄區內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共同組成評審
委員會,就其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標準公正、客觀評審之,並推薦一
人參加縣級模範母親之評審,惟其人口總數超過十萬人者,得增選一人。
(三) 社會各界送本府推薦者,以設籍本縣家境清寒、中低收入戶、單親、弱
勢家庭、特殊境遇或身心障礙家庭,艱苦撫養子女,使其奮鬥有成之母
親為優先,提報本府經評審小組評審,至多十人接受表揚。
(四) 當年度他機關或單位如舉辦全國性模範母親表揚活動,由本府評審小組
自評審獲縣級表揚模範母親中擇優推薦。
四、表揚方式:
鄉、鎮、市模範母親經推薦接受表揚及社會各界推薦經本府評審入選者,
由本府所辦縣級模範母親表揚大會中予以公開頒獎表揚;鄉、鎮、市模範
母親未獲推薦受縣級表揚者,由各鄉(鎮、市)公所擇期自行予以公開表揚。
五、送本府推薦應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 應備資料:
1. 各鄉(鎮、市)公所及社會各界推薦送本府參加模範母親複評及評審,推
薦表應詳載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請併附資料影本供核),小傳五百字以內
;推薦表及小傳皆以A4(格式如附表一、二),請分別以函送及電子郵件
方式寄送推薦表及小傳等資料,送本府複評及評審。
2. 受推薦人應檢附二吋半身照片三張及居家生活照至少三張(二吋半身照
片、居家生活照片請檢附近五年之新照片)隨同推薦資料一併函送本府。
(二) 注意事項:
1. 送本府推薦時,應詳查受推薦人最近五年內之素行資料,如有不良紀錄
者,請勿薦送。
2. 曾受推薦且經本府表揚者,請勿再行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