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路線(以下簡稱客運路線)營運、變更之審核作業程序,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客運路線之申請及審核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三、
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變更路線:指客運路線之延駛、調整、縮短、停駛、撤銷。
(二)
延駛路線:指由起點或迄點延伸原核定之客運路線。
(三)
調整路線:指由客運路線起、迄點間中途變更原核定行駛路線。
(四)
撤銷路線:指客運路線之停駛。
四、
客運路線營運規範:
(一)
客運路線變更,經本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工作小組初審後,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營運路線許可期限內同一客運之路線延駛、調整及縮短等申請以三次為原則,惟配合道路施工、轉運整合或交通動線變動而調整者,不受限制。
(三)
為加強輸運乘客並提升公車運轉效率,區段運量如達該路線總運量百分之六十者,得申請闢駛區間車。
(四)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要求客運業者變更客運路線及站牌位置。
(五)
客運路線行車站距,以大於二百五十公尺為原則。
(六)
客運路線之車站及站牌位置前後五公尺內,客運業者應負維護及管理責任。
(七)
營運車輛車齡不得逾十二年,但於本作業要點實施前,已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除經委員會審議會議視實際需要酌情調整外,仍須於通車後二年內汰換完成。
(八)
客運路線因配合道路或交通工程施工,經本府同意定期改道行駛者,應於工程完工後,立即恢復原線行駛,並報本府備查。
(九)
客運業者應訂定緊急事故應變處理手冊送本府備查,每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演練時應報請本府派員督導。
五、
客運路線之變更應依下列原則函送相關資料至本府,提送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變更。
(一)
延駛:
1.
每次延駛路線里程不得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之四十。
2.
延駛路段與其他業者現營路線里程重疊達三分之一以上者,視為新闢路線。
(二)
調整:
1.
每次調整路線里程不得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之四十,調整超過百分之四十者視為新闢路線。
2.
調整路段與其他業者現營路線里程重疊達三分之一以上者,視為新闢路線。
(三)
縮短:
1.
部分路段運量調查使用率偏低(平均每班次低於五人上下車)之路線。
2.
有其他替代路線,且替代路線服務水準較高。
3.
每次縮短路線里程不得超過原核定路線里程之百分之四十。
4.
通車營運未滿一年,不得申請縮短,但屬本縣重大運輸發展需縮短路線,得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不受此限;或為配合道路施工、轉運整合或交通動線變動而縮短者,其縮短範圍、里程或次數,不受限制。
(四)
停駛:
1.
日駛六班次以下,平均每班次低於五人上下車者,得檢附最近六個月營運績效,申請停駛。
2.
核定後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公告一個月後試辦六個月,試辦期滿且民眾無不良反應,再辦理許可證撤銷事宜。
3.
停駛後如有復駛之必需,應重新提出申請。
六、
客運路線營運績效良好者得於營運路線許可期限屆滿前一年,檢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等文件送本府申請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