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財團法人雲林縣文化基金會預算送雲林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審議者,其預算未獲縣議會審議通過時,預算執行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收入部分,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政府補(捐)助收入及委辦收入,按政府依縣議會審議通過或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際撥付之數額,覈實收入。
(二)前款以外之收入,依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三、支出部分,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政府補(捐)助收入為財源指定辦理之工作(業務)計畫,配合政府依縣議會審議通過或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際撥付收入,暨業務實際需要,覈實支出。政府補(捐)助預算須經縣議會同意後動支者,應俟縣議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及其他委託辦理事項,依契約或相關文件覈實動支。
(三)前兩款以外,以自籌財源辦理之工作(業務)計畫,依業務需要,覈實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