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排出規定。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家戶及其他非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應交由執行機關清理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
二、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廢食用油者,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本公告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