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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水利建造物搭排放水申請作業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水管一字第1047916884號函 函
法規體系: 水利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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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排水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排水

  計畫書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府管轄之河川、區域排水及其他排水渠道。

三、    申請排水計畫審查,應填具檢核表(如表一)、申請書(如表二)、切

   結書(如表三)、承諾書(如表四),及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如表

   五至表七)。

四、    前點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通知限期補正:

(一)                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二)                未依規定格式製作。

(三)                未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五、    排水計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一)                未依期限補正資料。

(二)                未製作排水計畫書。

(三)                未於十五日內繳納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經通知仍未繳

     納者。

(四)               排水渠道水流量小、無常態性水流,或排放口上、下游各五十

    公尺範圍內維護管理不良造成淤積或危害排水功能,造成環境

    影響。

(五)                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六、排水計畫書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證明文件, 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由本府廢止其許可:

    (一) 使用情形與核准範圍不符。

    (二) 排放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者。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