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檢送「雲林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實施要點」1份。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本縣各級學校聘任專任
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培訓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練每服務滿三年,應接受績效評量。
三、教練績效評量依下列類別及配分辦理:
(一)訓練或指導績效:
1.國民小學:百分之三十五。
2.國民中學:百分之五十。
3.高級中學:百分之六十五。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1.國民小學:百分之五十。
2.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3.高級中學:百分之二十。
(三)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四、教練訓練或指導績效積分(以下簡稱績效積分),依學習階
段、賽會等級及給分比例辦理,其給分基準如附表一。
五、教練之訓練或績效積分依下列方式採計:
(一)以最近三年內輔導培訓選手成績為績效依據。
(二)團體運動種類同一團隊之績效或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之
績效,於績效積分核算時,均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
。
(三)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依競賽規程同時參加個人賽及團體
賽獲獎者,擇一採計。
(四)個人運動種類不同選手之績效,按第二款給分基準累計之
。
(五)團體運動種類之績效,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一至
三倍核計之。
團體運動種類以競賽規程訂定團體項目為準,視參賽隊數
,其績效積分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倍數核計如下
:
1.參賽隊數七隊(含)以下,其績效績分以個人運動項目
給分基準乘以一至二倍核計,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二倍
;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一點五倍;第五名以上不加倍核
計。
2.參賽隊數八隊(含)以上,其績效績分以個人運動項目
給分基準乘以一至三倍核計,第一名及第二名乘以三倍
;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二點五倍;第五名及第六名乘以
二倍;第七名及第八名乘以一點五倍。
(六)績效績分給分基準依競賽等級、運動種類、參賽人數、獲
獎名次分別核計之。
(七)訓練或指導績效所列之給分項目與教練專長項目不符者,
不得採計。
(八)同一選手參加國際正式比賽,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全國
原住民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獎,其給分項目依前項規定
得列計為教練或指導績效積分者,其各階段之培訓教練均
得列計。高中選手成績,其各階段之培訓教練均分列計。
國中選手成績,其階段之培訓教練均得列計。
(九)訓練或指導績效積分採計對象限競賽秩序冊登記為指導教
練或助理教練者,凡與指導訓練無關之職稱(如領隊、經
理、管理、隨隊教師、防護員等),其積分均不得採計,
如有特殊情形者由雲林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定之。
(十)國中、國小教練應全力輔導培訓選手就讀本縣更高一層級
公私立學校之體育班或重點運動項目,並繼續接受運動專
長訓練,每位教練得累計三年內銜接訓練績效積分,每輔
導一位選手銜接升學並持續受訓者獲得積分十分,銜接績
效學生名冊,如附表二。
六、教練每服務滿三年之績效評量考核結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績效評量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逕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二)績效評量考核成績六十分至七十分者須接受教練輔導小組
之輔導,第四年之績效評量考核成績依照給分基準表各給
分基準及比例加以計算,惟指導或訓練計分乘以三倍,與
年度成績合計須達七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不通過績
效考核,則逕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三)本府得參考銜接績效成績調派教練服務場所。
前項第二款之教練輔導小組成員由本府敦聘體育界專家學者
及本縣績效優良資深教練共同組成。
七、教練每服務滿三年,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績效評量表(如附
表三)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服務學校;服務學校自收受次日
起,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查證,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送本會審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