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對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管制追蹤,確實掌控執行進度及品質,並促進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之橫向聯繫,以如期完成各項施政目標,特設置雲林縣政府重大公共建設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公共建設係指本府重要施政建設計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工程標案。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對各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單位)之協調聯繫。
(二)對各重大公共建設執行進度追蹤管制。
四、本會報由副縣長擔任召集人、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 本府計畫處處長。
(四) 本府各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單位)主管及主辦業
務科長。
(五) 雲林縣採購中心主任。
前項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五、本會報秘書業務由本府計畫處負責辦理。
六、本會報每月召開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開會
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擔任主席。
七、本會報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工程設計監造單位、承包廠商、管線單位及鄉(鎮、市)公所人員列席。
八、本府工程督導小組執行情形,由各單位主管於會報中提出報告。
九、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執行情形,由雲林縣採購中心於會報中
提出報告。
十、各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每週三或相關資訊系統律定時間將計畫執行情形提報本會報秘書單位彙整。
十一、對於執行進度落後或需跨機關(單位)協調之重大公共建設,本會報秘書單位得視需要邀集主辦機關(單位)或相關機關(單位)召開專案會議協助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