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府主歲一字第1052800231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府主歲一字第1082800143號函修正;
並自 108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府主歲一字第1112818926號函修正;
並自
112年1月1日生效
|
項目
|
基準
|
說
明
|
|
撰稿
|
一 般 稿件:中文
|
1,100
元/每千字
|
一般稿件或特別稿件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
|
特別稿件
|
中文
|
1,600
元/每千字
或
2,000
元/每件
|
|
外文
|
2,000
元/每千字
或
3,000
元/每件
|
|
校對
|
撰稿費之 5%至
10%
|
|
|
審查
|
中文
|
300
元/每千字
或
1,220
元/每件
|
|
|
外文
|
380
元/每千字
或
1,830
元/每件
|
|
附則
|
1.
譯稿、潤稿、整冊書籍濃縮、編稿、圖片使用、圖片版權、設計完稿,以及審查-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由各機關學校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或本於權責自訂基準辦理。
2.
潤稿之支給,僅限於極為專業之譯稿,至其是否屬極為專業之譯稿,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3.
國家語言除中文以外其他語種之撰稿及審查基準,各機關得衡酌語種項目之特殊性,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或本於權責自訂基準辦理。
|
|
備註:自112年1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