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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清潔維護補助標準及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養一字第1123346349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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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補助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道路兩側雜草及路容環境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本要點所指道路,指在本縣轄內之縣道、鄉道、自行車道及特定區道路。

四、公所每年度應於本府公告受理期間,檢附環境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未經公所依第一項提出申請補助者,由本府自行清潔維護。

五、公所所提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要及道路範圍。

  (二)過去執行成效。

  (三)執行方法之可行性。

   () 預定計畫期程。

  (五)預期完成之成果及效益。

  (六)經費及人力配置安排之合理性。

    本府審查本補助申請案,必要時得通知公所到場說明。

六、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縣道及特定區道路:每公里新臺幣五萬七千元整。

  (二)鄉道及自行車道:每公里新臺幣三萬八千元整。

    前項補助,公所須一併申請,不得選擇性申請。

七、公所應依核定計畫內容及審查結果執行,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變更。

八、公所向本府申請經費核銷,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支出憑證。

  (二)經費分攤明細表。

  (三)當期環境維護成果報告。

    公所每月五日前應提送當月預定施作計畫及上個月執行成果至

    本府備查。

九、本府考核或訪查計畫之執行情形或成效,公所應配合辦理。

    前項考核或訪查之清潔維護標準如下:

  (一)道路鋪面及人行道範圍內之雜草長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二)道路鋪面及人行道範圍內相關有礙觀瞻之髒物清理。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核列管之髒亂點之清除。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其金額:

  (一)申請文件不實。

  (二)未經本府同意,變更計畫內容。

  (三)考核或訪查不符第九點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

        改善或未完成改善。

  (四)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款。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