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補助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道路兩側雜草及路容環境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本要點所指道路,指在本縣轄內之縣道、鄉道、自行車道及特定區道路。
四、公所每年度應於本府公告受理期間,檢附環境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未經公所依第一項提出申請補助者,由本府自行清潔維護。
五、公所所提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概要及道路範圍。
(二)過去執行成效。
(三)執行方法之可行性。
(四)
預定計畫期程。
(五)預期完成之成果及效益。
(六)經費及人力配置安排之合理性。
本府審查本補助申請案,必要時得通知公所到場說明。
六、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縣道及特定區道路:每公里新臺幣五萬七千元整。
(二)鄉道及自行車道:每公里新臺幣三萬八千元整。
前項補助,公所須一併申請,不得選擇性申請。
七、公所應依核定計畫內容及審查結果執行,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變更。
八、公所向本府申請經費核銷,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支出憑證。
(二)經費分攤明細表。
(三)當期環境維護成果報告。
公所每月五日前應提送當月預定施作計畫及上個月執行成果至
本府備查。
九、本府考核或訪查計畫之執行情形或成效,公所應配合辦理。
前項考核或訪查之清潔維護標準如下:
(一)道路鋪面及人行道範圍內之雜草長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二)道路鋪面及人行道範圍內相關有礙觀瞻之髒物清理。
(三)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核列管之髒亂點之清除。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其金額:
(一)申請文件不實。
(二)未經本府同意,變更計畫內容。
(三)考核或訪查不符第九點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
改善或未完成改善。
(四)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款。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