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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一字第1153114075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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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獎勵各項競賽、選拔或工作表現優良公務人員應優先考量敘獎、提供進修及依法優先陞遷等獎勵方式,另就各機關學校獎勵核發禮品(券)之給與事項,特依據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四○○二四三六一號函,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為適用對象。

三、 公務人員個人在本機關學校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及時回應或服務民眾需求,獲致良好成果。

(二)積極任事,處理現有問題,獲致階段性或最終成效。

(三)提出本職或機關學校業務改善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技術研發成果,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奉派參與其他機關學校業務事項,工作表現獲致主辦機關學校肯定。

(六)於本職以外,主動協助同仁或積極參與機關學校事務,足以獎勵之行為。

(七)其他值得機關學校獎勵之優良工作表現或行為。

前項獎勵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或兼採為之:

(一) 行政獎勵。

(二) 頒給獎金、等值獎勵或足以表示肯認之各類獎勵品。

(三) 給予公假最高一日,每人每年最高以五日為限,並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機關首長領導有方或推動業務有具體成效,得由上級機關以前項方式獎勵之。

四、 公務人員團體在本機關學校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如期如質完成主管業務,表現優良。

(二)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達成具體成果。

(三)搶救災害、危險或消弭意外事故,處置得宜,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

(四)奉派參與其他機關學校業務事項,團隊工作表現獲致主辦機關學校肯定。

(五)其他經由團隊協力合作,表現優良之事蹟。

前項獎勵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或兼採為之:

(一)行政獎勵。

(二)頒給獎金、等值獎勵或足以表示肯認之各類獎勵品。

五、各機關學校辦理獎勵各項競賽、選拔或工作表現優良員工活動時,其個人或團體獎勵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頒給獎金、等值獎勵或足以表示肯認之各類獎勵品給予公務人員個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七千元;團體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逾前開規定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二)以前款作為獎勵方式者,獲獎數占當年度預算員額或參賽(選)人或參賽(選)團體數之比例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

(三)競賽表現應區分適當等第,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

(四)應組成評比(選)小組辦理評比(選)作業或經所屬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報首長核定。評選小組置委員三人至十三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應依本要點就執行作業細節訂定相關計畫或作業規定,並經機關學校首長核定後實施。但不得違反本要點及相關規定。

六、各機關學校依本要點獎勵者,應依撙節、覈實及避免寬濫之原則,據以執行。

七、依本要點頒發獎勵時,得於公開場合表揚。

八、依本要點獎勵獲核定行政獎勵、頒給獎金、等值獎勵、足以表示肯認之各類獎勵品或給予公假,事後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應撤銷其獲選資格、撤銷行政獎勵、追繳獎金、等值獎勵或足以表示肯認之各類獎勵品,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有關人員依情節予以議處。

九、辦理獎勵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相關預算支應。

十、各機關學校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人員,不包括學校校長及教師。

十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核定行政獎勵、頒給獎金、等值獎勵、足以表示肯認之各類獎勵品或給予公假之給與事項,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