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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立國民中小學變更或停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32907219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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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雲林縣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變更或停辦事宜,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 合併。

  二、改名:指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變更學校名稱。

  三、改制:指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國民小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

  (二)國民中小學改制為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

  (三)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小學。

  (四)國民中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

  (五)國民中小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四、合併:

 (一)指學校併入其他學校,成為該學校之分校、分班或學部,不再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活動。

 (二)合併後原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學校,並另定新校名。

 五、停辦:指學校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教學活動,原學校組織編制裁撤(併);分校、分班、學部停止教學活動者,亦同。

 六、分校: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由若干班級所組成,得置主任一人,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之教學單位。

 七、分班: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在同一學區內之其他地點,設置隸屬於本校,並得配置教師若干人之教學單位。

 八、學部: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

第三條    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申請改名者,應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審議通過後,核定學校改名,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    學校改制由本府衡酌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指定學校辦理。

          前項情形,應由本府規劃學校改制之方案,並擬具學校改制計畫,經雲林縣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審會)審議通過後為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學校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概況。

二、學校改制緣由及過程。

三、學校改制規劃。

四、學校改制之資源需求及籌措。

五、學校改制可能遭遇之問題及其因應措施。

六、學校改制之預期效益。

七、其他本府指定之項目。

第五條    本府規劃辦理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促進學生同儕互動。

二、培養群體多元學習。

三、有效整合教育資源。

四、建構優質學習環境。

五、均衡城鄉教育功能。

六、確保學生就學權益。

七、傳承地區族群文化。

八、達成國民教育目標。

第六條   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規模較小之學校,本府得鼓勵學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並得辦理混齡編班、混齡教學。

    如有混齡編班之情形,以混齡編班後之年級數及班級數計算其學校規模。

    學校當學年度有二個年級以上無學生者,應合併為隸屬其他學校之分校。分校得置主任一人,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

    符合前項規定之學校,應於當年度五月第一週第一個上班日起二日內,函報本府辦理專案評估;前項各年級學生數認定,以當年度五月第一週第一個上班日之學生人數為基準。

    有特殊情形者,送本府評估並經教審會審議通過後,不適用第四項之規定。

第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停辦。但經學區內設有戶籍之選舉權人書面連署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鄉(鎮、市)只有一所國民小學(國小部)或國民中學(國中部)。

 二、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

第八條   學校合併或停辦,應由本府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經教審會審議通過後為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合併或停辦提案,得由本府媒合,或由合併、停辦學校雙方共同簽署提案。學校提案時,應先與校內教職員工、家長及社區溝通,必要時得召開說明會,並應於學期開始六個月前提報本府辦理專案評估。

          第一項專案評估,應由本府規劃合併或停辦之方案,並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進行之;其涉及原住民地區之學校者,評估小組應納入學區內原住民族之代表。

         前項評估小組,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九條   本府辦理前條專案評估之項目如下:

 一、學生數。

 二、學區內學齡人口流失情形。

 三、社區人口成長情形。

 四、與同級公立學校之距離。

 五、與鄰近學校間有無公共交通工具。

 六、校齡。

 七、合併後之學校是否需再增建教室及充實設備。

 八、學校教室屋齡。

 九、社區或部落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

 十、社區對學校之依賴程度。

 十一、其他本府指定之項目。

     本府召開評估小組會議時,得通知原學校校長、專任教師、學校其他人員與家長;接受學校之校長、專任教師代表與家長代表,列席評估小組會議陳述意見,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十條   專案評估結果,認有進行合併之必要者,本府應指定擬合併學校;認有停辦之必要者,應指定學生擬改分發學校;並應於學區內辦理公聽會後,將評估結果連同公聽會紀錄,送教審會審議。

       學校變更或停辦,應配合學年度作業,以學年度之起始日為生效日。

第十一條 教審會審議結果,認有合併必要者,本府得調整學區,將原學校併入擬合併學校,為分校或學部;原學校學生總人數不足十人者,得為分班。

   被合併學校之校長,應由本府參酌其意願,予以參加校長遴選、回任教師、專案安置,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工,隨同移撥至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或介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編制外教學人員,其與原學校所訂契約,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承受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契約期限屆滿。

第十二條 教審會審議結果,認有停辦必要者,本府得調整學區,將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輔導轉學。

         停辦學校之校長,本府應參酌其意願,予以參加校長遴選、回任教師、專案安置,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工,應協助辦理調任、介聘,或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但分校、分班、學部停辦者,教職員工應回本校工作或介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

         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為專任或兼任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契約期限尚未屆滿者,應提前終止契約,並給予相當之補償;契約期限屆滿者,不予續聘。

         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由原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之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包括技工、駕駛),應由本府專案安置;其工作年資,並應由安置機關(構)繼續予以承認。

第十三條 對於原學校之學生安置處理原則如下:

  一、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回本校就讀者,本府補助其交通費、交通保險費、安排學生交通接送或住宿相關事宜,至該生學級階段畢業為止,並追蹤其學習狀況;必要時,應給予生活及課業輔導。

  二、前款交通費依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局客運票價公式,每學年度以九個月、每月上學日數二十二日、每日去回以二趟計算,補助予實際接送者。其他補助項目依受補助對象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原學校史料及學生學籍應以數位電子化及紙本方式永久保存於接受學校,以辦理原學校畢業學生申請各項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學校合併或停辦者,財產處理方式如下:

  一、對於原學校因合併或停辦而閒置之設備器材,由接受學校統籌運用。

  二、對於原學校之不動產由接受學校配合本府依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規定辦理。

  三、前款情形,接受學校應依校園空間利用計畫,活化其功能,並定期加以檢視及檢討其利用情形。

第十五條 學校變更或停辦時,該校附設幼兒園,應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