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勵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農民以有機醱酵方式取代以焚燒方式處理收穫後稻稈,避免產生空氣污染及維護農村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用詞定義:
(一)具醱酵稻稈之有機質肥料:具肥料登記證並具醱酵稻稈轉化成有機質功用之有機質肥料。
(二)收穫後稻田:指一期或二期作水稻收穫之稻田。
三、業務分工:
(一)本縣各鄉(鎮、市)農會(以下簡稱各農會):協助農民補助申請並查核減少露天燃燒農田之面積、稻草數量、及相關照片、填具查驗紀錄表(附件一)、繕造補助印領清冊(附件二),並檢附領款收據及原始憑證正本彙整後,轉送雲林縣政府農業處(以下簡稱本府農業處)。
(二)本府農業處:受理及審核各農會轉送農民補助申請案,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將審查通過申請案彙整提送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縣環保局)。
(三)本縣環保局:依據本府農業處提送各農民申請補助金額及減少露天燃燒相關成果資料,逕撥款至審核通過之農民帳戶。
四、補助基準、對象及優先順序:
(一)補助基準:以稻作農田為限,施用具醱酵稻稈之有機質肥料每包二十公斤,每包補助八十元,每公頃依實際使用數量補助,最多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二) 補助對象:農地位於本縣境內之農地實際擁有者、承租戶或實際耕作者(同一農地不得以不同身分重複申請)。
(三)優先順序:每一筆農地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同一年度天然災害受損之農地不在此限。核配補助面積以公頃為單位,有效數為小數點以下一位,其下一位無條件捨去。
五、申請程序:
(一)實際種植水稻之農民檢具土地謄本及申請表(附件三),一期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前,二期作於十月三十日前向所在地農會提出申請。
(二) 本縣各農會協助周知本縣試辦原則並受理彙整所轄種植水稻農民申請,於稻作收割後,並現場查核所受理申請之農民減少露天燃燒農田之面積、稻草數量、及相關照片、繕造補助印領清冊,並檢附領款收據、原始憑證正本彙整後,一期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二期作於十一月三十日前轉送本府農業處。
(三) 本府農業處彙整相關核銷資料後,函送至本縣環保局辦理核銷事宜。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一)未實際於本縣所轄區域範圍內種植水稻之農民。
(二)未能提出相關土地謄本供計算實際耕作面積。
(三)所申請補助面積與減少露天燃燒農田之面積、稻草數量不符。
七、本試辦原則所需經費由本縣環保局空污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