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條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第九十條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事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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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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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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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內容(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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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罰鍰額度
或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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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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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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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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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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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即為之者。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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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一個月內將收托兒童予以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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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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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托人數為一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收托人數為二人至三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超過三人,每增加一人,加重罰鍰新臺幣五千元,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並命限期改善。
二、屆期未改善,仍收托一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收托人數為二人至三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超過三人,每增加一人,加重罰鍰新臺幣五千元,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並命於一個月內將收托兒童予以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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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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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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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拒不配合第一項轉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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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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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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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轉介命令者,仍收托一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收托人數為二人至三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超過三人,每增加一人,加重罰鍰新臺幣五千元,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並強制轉介收托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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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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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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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經第一項限期改善期間,增加收托兒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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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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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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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規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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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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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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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規避、妨礙、拒絕或不提供必要之協助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即「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及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者。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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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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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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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規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違規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四、情節重大指收托人數達七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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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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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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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有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不依命令停止服務者。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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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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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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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收托三人以下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超過三人,每增加一人,加重罰鍰新臺幣六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並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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