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衡各項教育資源分
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設雲林縣地方教育發
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
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教育處。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建教合作收入。
四、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場地租金及門票收入。
六、政府或機關補助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捐贈收入。
九、依預算程序編列撥充之款項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中支付方式辦理,年度決算
如有賸餘納入基金循環運用。
第 七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