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降低雲林縣空氣汙染,維護空氣頻質及縣民健康,特依空氣汙染防制法第二十條
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縣轄內電力設施之固定汙染源如附表一。
第三條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及適用期間如附表二。
第四條 本標準除另訂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