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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調解人遴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一字第1153408680號函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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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調解人之遴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遴聘之調解委員及調解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任期中有增聘調解委員或調解人之必要者,得增聘之,其任期至前項該屆調解委員或調解人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府為辦理調解委員及調解人遴聘作業,由本府委託辦理調解勞資爭議案件之民間團體提供推薦名單,不受理個人申請。

四、本府設調解委員及調解人遴聘作業審查小組,就推薦名單之資格先行審查,並簽請縣長遴選聘任之。

前項審查小組置成員五人,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如下:

(一)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人員二人。

(二)具法律或勞工行政專家二人。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