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低碳綠色能源
之推動,促進本縣綠能產業之發展,提升再生能源設置及利用能量,打造
低碳綠能永續城鄉,特成立雲林縣綠能推動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執行
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綜理本辦公室事務,並得依業務需要置
工作人員數人。
三、本辦公室任務:
(一) 擬訂本縣低碳綠能專案推動之願景、目標及策略。
(二) 訂定本府各機關(單位) 低碳綠能專案推動相關事務之權責分工,並整
合、督導及管考各機關(單位) 低碳綠能專案推動相關事務。
(三) 彙整本府各機關(單位) 低碳綠能專案推動成果,建立溝通協調平台,
以及列管追蹤年度目標達成率。
(四) 統籌本府低碳綠能專案推動相關業務,以單一窗口受理諮詢,提供低碳
綠能產業投資與設置低碳綠能設施之服務及協助行政障礙之排除。
(五) 辦理低碳綠能之法令研析及修正建議、產業技術推動、市場調查評估及
分析等相關事宜。
(六) 擬訂低碳綠能專案推動相關補助或獎勵辦法。
(七) 提供低碳綠能推動政策說帖,爭取中央機關之經費補助。
(八) 辦理低碳綠能專案推動相關宣導與推廣活動及招商說明會。
(九) 其他低碳綠能專案推動相關事宜。
四、辦理各項低碳綠能設施之主辦機關(單位),應指派一人兼任聯絡人,做為聯
絡窗口。
五、本辦公室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各主辦機關(單位)之主管應親自出席,如無法出席時,得派
員代理出席。
前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出席。
六、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學者專家得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