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社區總體營造計畫方案之推動及整合,設雲林縣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執行與預算之跨局處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二)關於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成效之檢討及審議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推動、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擔任或指定副縣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觀光處(以下簡稱文觀處)處長兼任,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長。
(三)本府農業處長。
(四)本府社會處長。
(五)本府城鄉發展處長。
(六)本府建設處長。
(七)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長。
(八)本縣警察局長。
(九)本縣衛生局長。
(十)本縣環境保護局長。
(十一)外聘專家及學者三人。
(十二)本縣社區、社團代表三至七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任之。聘任之委員出缺時,得依規定補聘之。繼任之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之。
設置委員任一性別比例須達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下設本縣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社造工作小組),由執行秘書召集,小組成員包括各局處主管與業務科科長,幕僚工作由文觀處指派相關人員兼辦,負責本縣社區總體營造工作局處間溝通聯繫之窗口、推動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提供跨局處推動社區總體營造業務諮詢、審查之協助。
五、本委員會會議以每一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得視情況安排社造工作小組會議;委員會及社造工作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十一款聘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相關出席費用。
七、本委員會及社造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文觀處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文觀處擬具計畫向文化部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