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於委託技術服務契約中,明定廠商應達成之細目編碼正確率及綱要編碼正確率,且該正確率不得低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年度目標值。
三、 本府各單位辦理預算書圖審查會議時,應要求廠商提供編碼正確率檢核證明文件並列入審查項目,未達契約規定標準值者,應予退回重編。
四、 本府各單位於成立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工程預算書之簽辦文件,應分別敘明細目編碼正確率及綱要編碼正確率有無符合契約要求之目標值。
五、 決標後三十日內應上傳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及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資料至工程價格資料庫,上傳人員應比對該二項資料之編碼是否一致後再予傳輸。
六、 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各級學校辦理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比照本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