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
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各園)一百零六學年度招生事宜,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園應設置招生委員會,辦理幼兒招生相關事宜。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新生,係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得申請
就讀幼兒園之幼兒。
四、各園作息時間如下:
(一)入園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以後(各園均應安排教保服
務人員照顧幼兒)。
(二)教保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含週三)。參加各園
之課後照顧者,教保時間為下午四時至五時三十分間,
但可依各園情況延長教保時間。
五、各園一百零六學年度辦理招生時間表如下:
(一)各園招生公告:各園應將招生公告內容報本府備查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至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
日公開招生。
(二)申請登記日期、地點、方式: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十五日至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上課日每日上午八
時至下午四時止,在各園(指定地點)受理登記,家長
亦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登記。但於截止登記後,
尚有缺額之幼兒園,應持續辦理登記招生作業。
(三)新生人數超出招收名額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
十日在各園辦理公開抽籤。公開抽籤後,各園隨即公布
錄取幼兒名單,並書面通知全部申請家長。
(四)報到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前,各園視作
業需要得自行調整。
(五)註冊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前,各園視作
業需要得自行調整。
(六)第一次招生後如尚有缺額,各園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
年六月十九日前辦理第二次入園登記,並應持續招生。
(七)各園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前將各園錄取
入園幼兒名冊登錄全國幼生管理系統。
六、申請登記資格如下:
(一)基本資格:應設籍或居留本縣。
(二)年齡:
1.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中華民國一百年九
月二日至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出生),各園均得招收。
2.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二日至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出生),國民小學附設幼
兒園申請登記人數滿五名(含)以上並經本府核定始
得成班。
3.適齡國小兒童經本府核准延緩入學者。
七、入園申請登記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登記卡:由各園提供;申請登記入園時須經家長簽名
蓋章始得受理。
(二)戶口名簿正本,正本驗後發還。
(三)居留本縣外籍華僑幼兒,須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正本
驗後發還。
(四)優先入園者,檢附第九點相關證明文件。
八、登記限制及錄取規定如下:
(一)每位幼兒申請登記入園以一園為限,登記二園(含)以上者
取消其抽籤及入園資格;已錄取者撤銷其資格由備取者遞
補。
(二)各園不得劃分學區及採用測驗、口試或其他甄選方式,作
為藉以錄取或限制、拒絕登記入園之依據。
九、優先申請入園資格、審核及有關事項如下:
(一)除於前一學年度已就讀該園之幼兒得先予入園外,為照顧
弱勢族群,凡符合下列各目之一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不
利條件幼兒,應予優先入園:
1. 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證明)。
2.中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證明)。
3. 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影本,或本縣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後
發還)
4.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正本驗後發還)。
5.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特殊境遇家庭核定文件)。
6.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父或母身障手冊正本及影本,
正本驗後發還)。
(二)學校教職員工子女(各園得依第十點錄取順序之規定進行調
整)得優先入園。
(三)為顧及身心障礙幼兒就學權益,班級數一至二班之幼兒園應
控留普通幼兒名額三名,三班(含)以上者應控留普通幼兒
名額六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日至一百零六年
九月十五日間,無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入學時,應開放申請入
園名額或通知備取之幼兒報到。
(四)各園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輕度者得減招一名,中度或
重度者,得減招二名幼兒。
十、各園除依第九點錄取優先入園幼兒,其餘依下列規定辦理抽籤錄取
作業:
(一)申請入園幼兒人數未超出招收名額,一律免抽籤即錄取。
(二)申請入園幼兒人數超出招收名額,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抽籤作業
者,其錄取順序以滿五足歲者(即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
至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止出生者)優先,次順位依序為四足歲
、三足歲。
十一、各園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抽籤入園,及抽出備取者若干人。
十二、各園對申請入園幼兒之資格,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審核並造冊,
於抽籤當日將登記入園幼兒名冊公布於抽籤場所。
十三、入園登記卡,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申請登記卡、籤卡、抽籤名冊
、錄取名冊應存園一年備查。
十四、各園招收之名額,應確實遵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辦理,不得超額
錄取;另招收之幼兒年齡編班應符合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未
報本府同意者,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編
班。
十五、各園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規定:
(一)核定招收幼兒數。
(二)招生名額。
(三)作息時間。
(四)申請登記日期。
(五)地點。
(六)方式。
(七)登記資格。
(八)優先入園資格。
(九)應繳證件。
(十)抽籤日期與地點。
(十一)報到與註冊日期。
(十二)缺額遞補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