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公共安全並遏止新違章建
築之產生,對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施工中違章建築,採直接
立即強制拆除措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施工中之違章建築,指查報時正在施工,其結
構體(樑、柱、版及基礎等等)或牆壁尚未完成之建築物,且
依法無法補辦建照等手續者。
三、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違建查報人員發現或接獲民眾檢舉所轄
區域施工中違建,應於七日內查報完畢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檢送違章建築查報單函報本府。經本府勘查屬實後,應開立違
章建築拆除通知書送達違建人勒令停工,並註明應於三十日內
自行拆除完畢,逾期由本府強制拆除。
四、經勒令停工之施工中違章建築,未經許可仍持續施工者,依建
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違建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者,由本府排定日期,租僱必要拆除機
具、人力或委由廠商執行強制拆除作業。
六、違章建築拆除完竣後,由本府檢附拆除前(中)後照片函送違
章建築結案通知書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