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準則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
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名由雲林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
第三條 學校以提供學生統整學習,發展社區型中學為目標。
第四條 完全中學之學校班級數,應以一年級至六年級合併計
算。
第五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教育處處長
之督導,綜理校務;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
理校務。
第六條 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
一、教務處。
二、學生事務處。
三、總務處。
四、輔導處(室)。
五、圖書館。
六、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
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校,得設置。
七、特殊教育處:特殊教育班十八班以上者,得設
置;辦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建教合作處:建教合作班十八班以上者,得設
置;辦理建教合作及其他有關事項。
九、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
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
室):得視業務需要設置。
第七條 學校設下列二級單位: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四班者,設教學、註冊、設備
、實驗研究各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增設試務組
;綜合高級中學另設實習及就業輔導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二十四班者,設訓育、生活輔
導、體育衛生各組;二十四班以上者,訓育、生
活輔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分組設立,並增設
社團活動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庶務、出納各組。
四、輔導處(室):未滿二十四班者設輔導、特教各
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增設資料組。
五、圖書館:二十四班以上者,設技術服務、讀者服
務各組,四十八班以上者,增設資訊媒體組。
六、實習處:得設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各組;
辦理建教合作在十七班以下者,得設建教合作組。
七、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六班以上者,得視需要於
適當單位增設實用技能組。
八、進修部: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生
活輔導、衛生、實習輔導各組。
九、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合作處
、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
組。學校得設分校、分部。
第八條 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普通科:每班置教師二人,每達四班,增置教師
一人。
二、專業類科:
(一) 農業、海事水產類:每三班置教師八人;
未達三班者,二班置五人,一班置二人。
但農業類之農業機械科每班置三人。
(二) 工業及藝術類: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 商業及家事類:每二班置教師五人;未達
二班者,一班置二人。
(四) 前三目類,除工業類外,設有五科以上者
,每增二科得增置教師一人。
(五) 綜合高中學程:每班以二點五人為原則。
但辦理工業、農業及海事水產綜合高中課
程者,每班置三人。
三、實用技能學程:日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一人,每滿
四班增一人;夜間授課每班置教師二人。
四、特殊教育班或教育實驗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規定辦理,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體育班: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
定辦理。
六、進修部:每班置教師二人,並得由學校現有教師
兼任。
七、專任輔導教師:八班以上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
;超過十五班部分,每滿十五班置一人;超過十
五班之班級數除以十五後之餘數八班以上者,增
置一人。進修部至少應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並
協辦行政工作。
八、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但
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增置導師員額;特殊教育班
導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
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置。
九、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 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
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未置副校長者
,得置秘書一人,襄助校長辦理綜核文稿
及校長交辦事項,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
師聘兼之。
(二) 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實習處各
置主任一人,除總務處主任得由教師兼任
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
聘兼之;其所屬各組,除總務處之組長由
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
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
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三) 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
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設組,其組長
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 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
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
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分別負責推動圖書館技術服務、讀者服
務、資訊媒體開發及推廣服務。
(五) 普通型學校、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
設有專業類科二科以上者,每一專業科置
科主任一人;設有專門學程總班級數四班以
上者,置學程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各該專
業科、學程之專任教師聘兼之。同類專業
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科主任、學程主
任擇一配置。
(六) 資訊室、研究發展處、特殊教育處、建教
合作處、技術交流處、進修部或其他一級
單位,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
兼之。
(七) 進修部組長,得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進修部軍訓教官得由學校現有軍訓教官
兼任。
(八) 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之員額編制依軍
訓教官員額設置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
理教師,於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後繼續任
職者,其員額編制依護理教師員額設置之
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依班級數規模大小,得置組長、
幹事、管理員及書記。
學校依學校衛生法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置專任運動
教練。
以上各項員額數不得逾本標準第八條之規定,並應符
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
第十條 學校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若
干人;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其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學校設會計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佐理員
若干人;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
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學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後報本府核定。
第十三條 各學校應擬訂職員員額編制表,報本府核定後送考
試院備查。
第十四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
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五條 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者,其組織及員
額編制,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