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推動終身學習,並規範雲林縣各級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提供場地及設施、設備予本府自辦或委辦之社區
大學使用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提供場地及設施、設備予社區大學使用,以課後時間或非上課日
為限,且不得影響校務運作及教學品質,必要時得報請本府協調。
三、申請使用學校場地逾半年者,申請人應於使用前向學校提出申請,經
核准後簽訂契約書(附件一),始得使用。未逾半年者,應檢具申請
書(附件二),經學校同意後使用。
四、學校提供場地及設施設備予社區大學使用時應免收保證金和場地費,
但得向社區大學收取水電費用。
前項水電費用數額如下:
(一)辦公室:每半年每間新臺幣四千元。
(二)普通教室、會議室:每半年每間新臺幣二千元。
(三)專科教室、電腦教室、活動中心、禮堂:每半年每間新臺幣二
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