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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民間救難團體及救難志願組織補助經費審查與考核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消救一字第1139200244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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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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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程序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為辦理民間救難團體及救難志願組織之訓練、救災器材維修相關補助經費審查,並落實補助考核機制,特制定本作業程序。

三、本作業程序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雲林縣內經政府立案之民間救難團體及救難志願組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為受補助對象。

五、補助項目以符合雲林縣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作業須知第四點認證之種類,以辦理訓練、救災器材維修及汰購項目為限。

六、補助經費細項如下:

(一)器材維修及汰購費:僅限於救災器材,不得為事務設備。

(二)講師鐘點費:僅限於有救災能力之專業證照講師,每鐘點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且擬請本局派員擔任講師者不得申請此項費用。

(三)誤餐費(含茶水):每人每餐不得超過一百元。

(四)印刷費:普通印刷品單場活動總和不得超過三千元,彩色印刷品不得超過五千元。

(五)其他(例如雜支等費):每場次最高以二千元為上限。

各民間團體每年度訓練費用總額原則不得超過二萬五千元。

各民間團體每年度補助經費額度超過二萬五千元時,依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五點,應敘明具體原因,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後辦理。

七、申請期程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訓練經費之民間團體應於辦理訓練前三十日,將訓練計畫、經費概算表、經費補(捐)助申請表、立案證明、組織章程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補助救災器材維修及汰購經費之民間救難團體應於器材維修前,將廠商報價單、經費補(捐)助申請表、立案證明、組織章程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八、申請程序及審查標準:

(一)本局依年度編列補助預算額度內,採書面(訓練計畫、申請資料及經費申請表)審查(如附表一)核給之。

(二)每年度各民間團體申請訓練費用以一次為限。

(三)除有特殊原因函報本局外,民間團體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提出補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

九、申請補助程序經本局核定後,受補助對象核銷程序及期程如下:

(一)訓練經費:應於訓練完竣二週內檢附活動成果報告及照片三份、領款收據及原始支出憑證提送本局核銷。

(二)器材維修及汰購經費:應於補助年度十一月底前檢附維修前中後相片成果或新購置器材照片、領款收據及原始支出憑證提送本局核銷。

十、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訓練情形,並予以考核(如附表二)。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應依所提計畫確實執行,如發現有違法情事或經費支用與補助項目不符者本局將撤銷補助案,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且本局得依情節輕重,二年內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民間團體對於補助經費運用成果效益不佳者,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未依規定核銷者,在該案未核銷前,不再受理申請案件。

十一、本作業程序之補助經費,由本局循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補助款預算未經縣議會審議通過、法定預算經費不足或本作業程序停止適用,即停止受理補助。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