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裁罰作業,並建立執法之公平性與合理性及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裁罰對象為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三、違反次數及裁罰金額如下:
(一)經通知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者,除限期命接受親職教育輔導
外,並處以下列罰緩:
1.第一次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3.第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罰鍰。
4.第四次以上者,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
(二)經通知拒不補足時數者,除命限期補足時數外,並處以下列罰鍰:
1.第一次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2.第二次處新臺幣四千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者,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補足時數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