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兒少機構)有效運用受贈之捐款及捐物,以推展業務,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並保障捐贈人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兒少機構接受外界捐贈之捐款及捐物應開立收據,收據內容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予記載捐贈人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或物品名稱及捐贈日期。
前項捐款,包括現金、支票、逕入兒少機構金融機構帳戶之捐款;捐物,包括財產設備、物品、食品等。
第一項之收據應以四聯單製作,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據聯由捐贈人收存。
(二)報核聯由兒少機構會計單位收存。
(三)存根聯由兒少機構收存。
(四)報查聯由本府收存。
三、兒少機構受贈捐款,應存入兒少機構之社會福利基金專戶,並設置帳簿詳細登錄。
前項捐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用途為加菜金、慰問金及急難救助金者,應依其指定用途使用,以應付代收款方式處理。
(二)指定其他用途或未指定用途者,應依捐贈人之捐款目的將該款項列為基金之受贈收入。
四、兒少機構受贈捐物,應按其性質分別造冊管理,並每三個月函報本府備查。
五、兒少機構應按月彙整受贈捐款及捐物,並每六個月辦理公開徵信,內容應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
前項基本資料,包括捐贈人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或物品名稱、捐贈日期及捐贈用途。
兒少機構每六個月應將受贈捐款及捐物、使用情形及公開徵信相關資料函報本府備查。
六、兒少機構為執行本注意事項,得自行訂定受贈捐款及捐物處理流程,並函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