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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受保護樹木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林一字第1152514883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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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森林以外具有保存價值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普查、保存及維護等事項,依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特設雲林縣受保護樹木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各鄉(鎮、市)公所提報需受保護之樹木,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受保護樹木之認定、列管或廢止之審議。

(二)樹木保護政策及推動方向基本原則之擬定。

(三)處理其他關於受保護樹木之審議、諮詢、解釋、鑑定、協調、爭議及重大違規等事件。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本府人員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城鄉發展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文化觀光處代表一人。

(三)本縣交通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教育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六)農業部森林及自然保育署代表一人。

(七)具有生態保育、植物保護、森林、景觀、園藝、環境保護或林業等專門學識經驗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參與會議發言與表決。

本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應行迴避之事由,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本府得請其迴避。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一人。

委員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提出書面意見,併同會議紀錄保存。

本會決議之理由及結果,應函送當事人或相關機關,必要時得公開之。

八、本會召開時得邀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九、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至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