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椬梧滯洪池招商開發事宜,
特設雲林縣政府椬梧滯洪池招商開發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議椬梧滯洪池各單位權責分工。
(二)研議椬梧滯洪池爭取招商開發策略。
(三)研議椬梧滯洪池用地相關議案。
(四)研議椬梧滯洪池工程規畫設計相關事宜。
(五)研議椬梧滯洪池維護管理相關事宜。
(六)檢討椬梧滯洪池各單位分工推動成果,研提改進意見。
(七)椬梧滯洪池其他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兼委員一人,由水
利處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相關事務,其餘委員
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處處長
(二)本府工務處處長
(三)本府文化處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六)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本府計畫處處長
(八)雲林縣口湖鄉鄉長
(九)交通部觀光局代表一人
(十)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十一)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二)地方團體代表四人
(十三)專家學者五人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機構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工作人員,由本府水利處、文化處、建設處、地政處、計
畫處、雲林縣口湖鄉公所等相關機關 (單位)指派業務主管各一人
兼任之,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
集人亦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會議召開前,由工作人員先行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商討相
關事宜,必要時,得請副召集人主持會議。
第一項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府機關(單位)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用及交通
費。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以編列年度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