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長期照顧服務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
及業務協調,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七條規定設雲林縣政府長期照顧審議諮詢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長期照顧服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事項。
(二)長期照顧政策與服務規劃事項。
(三)提升長期照顧服務品質之諮詢及策劃事項。
(四)長期照顧補助及給付規劃事項。
(五)本府失智症照顧政策及服務系統資源之規劃、開發與整合。
(六)本府長期照顧財源之規劃、籌措與長期照顧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七)本府長期照顧人力資源之開發、收退費、人員薪資、服務項目、監督
考核等事宜。
(八)社區式整合性服務區域之劃分。
(九)其他有關長期照顧政策之規劃及諮詢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
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勞工處處長。
(四)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五)雲林縣消防局局長。
(六)相關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構、團體及服務使用者代表。
前項代表中,相關學者專家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
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
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之。
前點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本
府機關(單位)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他人出席,並參與討論及
決議。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六、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送相關機關(構)及團體參考或辦理。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日常事務,由雲林縣衛生局業務主管兼任;並置
幹事若干人,由雲林縣衛生局職員兼任。
八、本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決議事項、委員意見及其他個人資
料,應予以保密。
本會會議討論事項涉及委員及其關係人之利益時,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
。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機關(單位)代表擔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以編列年度預算或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