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有效管理運用管線挖掘道路修復費(以下簡稱路修費),加強財
務控管與監督,特訂定本原則。
二、路修費來源如下:
(一)申挖單位繳交代辦之管線挖掘道路修復費用。
(二)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私人或團體捐贈之研究、規劃經費。
(四)其他有關收入。
三、路修費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挖掘工程之路面修復工程。
(二)代辦各項管線挖掘工程之管理費。
(三)辦理各類管線挖掘工程之路面修復工程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費。
四、本原則之經費以代辦方式執行,其會計處理,悉依會計法、公庫法、審計法、
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公路及市區道路以外之其他道路挖掘管理,得準用本
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