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管理及運
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得以單位預算或
附屬單位預算編列,並以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處之罰鍰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之費用,並優先使用於私有建築物改
善。
二、推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教育宣導及相關獎勵之費用。
三、推動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研究發展費用。
四、本基金之管理及行政費用。
五、其他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相關費用。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公庫開立專戶存管。
第七條 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本府應設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或由其指定相關主管
兼任之,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本府及其他有關機關、身心障礙團體代
表、專家學者聘兼之。
第八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業務主辦單位人員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就相關單位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九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委員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
第十一條 委員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公庫。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