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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跨鄉鎮市處置一般廢棄物回饋金發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環廢一字第 1123614028 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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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統合一般廢棄物處置場所協助所在地外之其他鄉(鎮、市)公所處理或暫置一般廢棄物,並對其場所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供回饋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般廢棄物:係指事業以外所產出之垃圾、巨大垃圾、資源回收物及廚餘。

(二)處理:一般廢棄物於場所內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定義之行為。

(三)跨鄉(鎮、市)處置一般廢棄物:係指一般廢棄物處置場所協助處理或暫置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調度其他鄉(鎮、市)公所之一般廢棄物。

三、一般廢棄物處置場所跨鄉(鎮、市)處置一般廢棄物,回饋金之計算及申請程序如下:

(一)協助處理一般廢棄物,每公噸回饋金新臺幣二百元。

(二)協助暫置一般廢棄物超過一個月,每公噸回饋金新臺幣一百元。如暫置滿三年未處理,再加給每公噸回饋金新臺幣一百元。

回饋金每季得申請一次,所在地之公所於檢具其他鄉(鎮、市)一般廢棄物進場數量清冊及磅單明細向環保局申請,經審核通過後,逕予撥入公所公庫。

四、回饋金應專款專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建設置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有關環境教育事項及環境保護相關活動。

回饋金不得用於國 外之參觀、考察、觀摩及旅遊等事項。

五、回饋金可運用於跨鄉(鎮、市)處置一般廢棄物之一般廢棄物處置場所所在地(以下簡稱所在地)之鄉(鎮、市)全區轄境;以及與所在地緊鄰交界之其他鄉(鎮、市)之村(里)。

所在地村(里)回饋金分配運用數應達百分之三十,與該(里)緊鄰交界之所有村(里)分配運用數應達百分之二十,其緊鄰交界有兩村(里)以上者平均分配之。

回饋金之分配及運用,由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回饋金於運用後,應檢具實際各村里分配數清冊,及使用說明送環保局審核,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或未依本要點執行者,將予以追繳不符支用規定之回饋金。

前項之使用說明至少應包含使用範圍、人口數、面積、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以及執行方式。

六、回饋金來源如下:

(一)本縣隨水費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入。

(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孳息收入。

(三)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其他收入。

(四)政府撥入收入。

七、一般廢棄物處置場所操作營運期間,如遇抗議或陳情等事件致影響進場處理或暫置,應暫緩所有回饋金之執行,俟恢復操作營運後繼續執行。

八、回饋金由本縣循預算程序編列或併決算方式辦理之。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