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廣並獎勵去化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促使資源循環再利用,進而達成零廢棄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焚化再生粒料,係指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委託外縣市代為處理家戶垃圾後所產生之焚化底渣,並經再利用處理程序後之產物。
三、可支領獎勵金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 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工程主辦機關(構),以及協助推動使用之機關(構)。
(二)前款機關(構)所屬實際辦理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於公共工程(含掩埋場覆土作業)之規劃、設計、執行、督導查核及協調等業務之編制內職員、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
(三) 其他機關(構)借調、兼任或代理之人員、編制外臨時人員及契僱人力,如有實際從事上述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於公共工程業務者,得比照適用。
前項第三款編制外臨時人員及契僱人力比照適用者,應於其聘僱契約內納入相關規定。
四、獎勵金計算方式:於公共工程執行過程中,推動使用焚化再生粒料完成者,每公噸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五、獎勵金發給方式:
(一)已確定完成使用之工程,由主辦工程機關(構)按每一工程分別列冊,載明再利用情形,提報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審核。
(二)由環保局訂定績效評核原則並成立績效評估會,於該項工程結束後統一發給。
六、獎勵金種類及支用相關規定:
(一)獎勵金由環保局支用百分之二十,提報機關(構)支用百分之八十。獎勵金應分為個人獎金及單位獎金。
(二)分配所屬人員之個人獎金,以獎勵金額度百分之三十為限;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最高以其月薪(含加給)二個月為限。
(三) 單位獎金需用於機關因工程所需費用、出國考察精進工程技術費用、配合或協助推廣去化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相關作業或觀摩活動等相關項目費用。
(四)當年度未核發之個人獎金可轉為單位獎金。
七、本要點經費來源如下,由環保局視預算及推廣再利用需求編列:
(一)本縣隨水費徵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二)本縣因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而獲得之中央補助款。
(三) 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八、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之人員,不得同時兼領本要點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