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經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且辦
理老人福利業務一年以上之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三、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四、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五)服務改進創新。
前項評鑑項目內容,由本府於實施評鑑三個月前函文告知。
五、本府為辦理評鑑實地訪查時,得聘請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環境安全之
專家學者及具老人福利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
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
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六、本府辦理評鑑工作項目如下:
(一)辦理評鑑說明會。
(二)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並作成評鑑紀錄。
(三)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初步結果後,通知受評鑑機構。
(四)受評鑑機構對評鑑初步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十四
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本府應修正評鑑初步結果;
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初步結果。
(五)召開複評會議,議決評鑑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鑑機構。
(六)公告經核定之評鑑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
七、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經評定為甲等以上者,由本府公開表揚發給獎牌。
八、評鑑委員於評鑑結束後,應將受評機構優缺點及應行改進事項送本府彙整,
據以編撰印製評鑑報告,並函各相關單位及受評機構參考辦理。
九、評鑑成績列為丙等或丁等之機構,由本府輔導限期改善或擇期辦理複評,複
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機構評鑑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評鑑所需費用,由本府編
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