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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及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運一字第1148900566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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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雲林縣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及服務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依大眾運輸營運及服務評鑑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辦理大眾運輸營運及服務評鑑,特設雲林縣政府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及服務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綜理營運與服務評鑑事務。委員會之委員人數為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雲林縣交通工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一人。

(二)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三)  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二人。

(四)  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第四款專家學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  本評鑑每年辦理一次,以本縣轄內營運滿六個月之市區客運路線及其經營業者為評鑑對象。營運未滿六個月之雲林縣市區客運路線及其他受本府補助或與本府簽訂契約提供大眾運輸服務之路線,得經委員會決議一併納入評鑑。

      四、  市區客運路線評鑑應依以下項目及配分訂定具體評鑑指標:

(一)  場站設施與服務:十五分。

(二)  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二十五分。

(三)  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三十分。

(四)  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十分。

(五)  公司經營與管理:二十分。

於前項所定各款外,本府及委員會得依實際需要增訂評鑑項目,惟加減分指標為不得超過十五分。市區客運路線評鑑成績為前二項所定所有指標得分總和。得分總和超過一百分者其成績以一百分計。

 

      五、  市區客運業者之評鑑成績,為該業者所營運之各路線依前點評鑑成績以全年度行車公里數為權重之加權平均。前項行車公里數以實際行駛車公里數為原則,惟未經核准自行停駛或截短行駛區間者,該班次應按該路線核定里程數計入。

      六、  評鑑所需之資料收集、調查、分析以及各項指標得分計算等事務性業務,本府得委託公私立機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

      七、  受評鑑業者應配合提送評鑑所需各項資料,未配合提供者,該項資料相關指標應以零分計算。

      八、  各業者及路線之評鑑結果依其成績列等如下: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九、  評鑑結果經本府審定後公告,並函知各接受評鑑之業者及陳報交通部備查。

      十、  評鑑結果應連同有缺失項目通知業者,有缺失者並要求定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於十五日內公告業者名稱及其缺失情形。

十一、  各路線及業者之評鑑成績依其列等按以下各款辦理:

(一)  優等應予公開表揚,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獎勵。

(二)  本府公告新路線接受申請經營時,評選應納入評鑑成績。

(三)  丁等或連續兩年丙等者,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  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本評鑑所需書表及其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