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廠商妥善經營並維護雲林縣(以下
簡稱本縣)有形文化資產,爰以評鑑方式辦理獎勵,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評鑑對象,為與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簽約營運管理本縣有形
文化資產,並需繳納租金或相關權利金之廠商。
三、廠商應於簽約日起每一年接受由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組成之評鑑委員
至現場評鑑,並針對文化氛圍、營業項目、年度營運績效、設施及環境
維護情形、民眾意見處置、下年度營運計畫等進行簡報說明,其內容並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物及周圍環境維護現況。包括建築本體維護狀況、周遭環境維護狀
況等。
(二)防災、防盜、保險計畫執行情形。包括日常管理維護及緊急應變任務
編組情形、防災防盜計畫落實、災害保險及管理維護人員教育訓練參與
情形。
(三)日常保養之落實。包括定期檢測及檔案紀錄落實狀況、定期保養與維修
情況。
(四)維護經費使用情形。包括自籌、自行編列預算或其他經費挹注情形。
(五)再利用經營管理情形。
(六)對於文化資產價值之彰顯。
評鑑項目之配分比重,可依個案需求訂定。
四、評鑑分數八十六分以上為優等,八十分至八十五分為甲等,七十分至
七十九分為乙等,六十九分以下為丙等。
經評鑑為缺失或需改善事項,應於所訂期限內修正完成或提出說明。
五、評鑑結果優等者,評鑑年度租金減收百分之四十,評鑑年度權利金減收
百分之四十;甲等者,評鑑年度租金減收百分之二十,評鑑年度權利金
減收百分之二十;丙等者為不合格,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應視契約定
辦理終止、解除契約或沒入履約保證金等。但原契約已另約定評定不合
格標準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