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為提升本縣縣立各級學校午餐供餐品質,加強
廚工人力運用,推廣區域學校聯合供餐及食育教學,促進廚房(餐廳)
及其設備妥善利用,得聯合供餐,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聯合供餐:以區域數校,鄰近車程三十分鐘內,由一校供應數他校
午餐之供餐型態。
(二)中央廚房:烹調及配送鄰近車程三十分鐘內數校午餐之廚房。
(三)供餐學校:中央廚房所在學校。
(四)受供餐學校:學校午餐委託供餐學校烹調及配送之學校。
(五)聯合供餐學校:供餐學校及受供餐學校相互關係之統稱。
(六)需求學校:因事由導致廚房無法繼續營運,計畫以聯合供餐方式供
應午餐之學校。
(七)聯合供餐午餐供應會:置委員七人以上,由各校午餐供應會委員合
併組成,家長委員數須占該供應會四分之一以上。主任委員由需求
學校校長擔任。
三、學校廚房因廚工人事、午餐經費、校務影響或其他事由無法繼續營運者
,得辦理聯合供餐,並由需求學校主動發起或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協調辦理。
四、需求學校主動發起為供餐學校或受供餐學校,應為以下程序:
(一)成立聯合供餐午餐供應會。
(二)供餐學校及受供餐學校應由各自午餐供應會依據全校家長問卷調查
等相關資訊審議,經家長會決議後提報至聯合供餐午餐供應會討論
決議,並報本府備查。
(三)受供餐學校應提出閒置廚房運用計畫。
聯合供餐午餐供應會工作組織,準用學校衛生法、雲林縣立中等以下學
校辦理學校午餐工作要點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會組織及運作要
點等規定辦理。
五、聯合供餐午餐供應會應討論事項如下:
(一)聯合供餐必要性。
(二)供餐學校及受供餐學校。
(三)供餐運送時間及過程之衛生安全把關計畫。
(四)食材驗收(含三章一Q)、監廚、食材招標及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錄
事宜。
(五)聯合供餐午餐供應會執行秘書派任。
(六)午餐費收費及退費標準。
(七)廚工移撥意願、增聘廚工必要性及其人事經費。
(八)供餐及受供餐學校廚房建築及其設備移撥或添購運用計畫。
(九)開始聯合供餐時間。
(十)其他聯合供餐協議事項。
六、聯合供餐學校應於確定聯合供餐日一年前且於該年六月底前檢送以下資
料,報本府備查:
(一)供餐及受供餐學校午餐供應會及家長會會議紀錄(含問卷調查分析
)及簽到表影本。
(二)聯合供餐午餐供應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影本(會議紀錄須記載前點
討論內容及其佐證資料)。
(三)受供餐學校閒置廚房運用計畫。
七、受供餐學校廚房設備移置供餐學校、供餐學校廚房建築擴大工程或新購
置設備等所需經費,由本府核實酌予補助。
八、受供餐學校午餐運送應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其所需經費,由本府核實酌予補助。
九、聯合供餐學校符合雲林縣所屬特偏與偏遠及小型學校廚工補助要點(以
下簡稱廚工補助要點),得申請廚工薪資補助。
符合廚工補助要點申請資格之受供餐學校得不資遣原聘廚工,並將其派
駐供餐學校服務者(仍由受供餐學校聘請),本府仍予補助經費至其退
休,且遇缺不補,如有違反,不予補助。
符合廚工補助要點申請資格之供餐學校,不因成立中央廚房而喪失其申
請資格。
十、聯合供餐學校班級數合計四十班以上,並實際聯合供餐達一學年者,得
自次學年度起,由學校班級數連續三年內皆未滿四十班之現任營養師依
據雲林縣立各國民中小學超額職員安置及移撥處理原則優先移撥至供餐
學校,或依據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招聘營養師。
營養師到任後,聯合供餐學校班級數因故未滿四十班者,應尋求其他鄰
近車程三十分鐘內未受供餐學校加入聯合供餐達班級數合計四十班以上
,連續三年內仍未滿四十班者,其營養師優先移撥至其他四十班以上供
餐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