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縣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經費,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單位)對於縣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除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對縣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實際執行
時,應確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機關(單位)對於縣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本要點受理縣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
項,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機關組織規程所列掌理事
項辦理。
(二)對於縣議員建議動支經費事項,各承辦機關(單位)應本諸透明
、公平、公開、客觀及節約原則,依行政程序專案簽會本府財政
、主計單位審核,簽奉核定後,轉知各受補助鄉(鎮、市)公所
、學校等機關(單位)。
(三)各承辦機關(單位)辦理縣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確實
登載列管,定期將辦理情形填送本府(主計處)彙報行政院主計
總處,並公告於本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