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之提供
,以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並以網路傳輸、儲存媒體或新興
網路傳輸技術方式為之。
第三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藉由網路
傳輸或儲存媒體提供電子資料者,以段(小段)為單位,其收費標
準如下:
一、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
錄者,以一千錄計,每錄收費新臺幣(下同)一元。
二、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
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收費一元。總價未滿一元
者,以一元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
十點者以十點計,每點收費二十元。
三、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
一千筆計,每筆收費零點零一元,總價未滿一元者,以一元
計。
前項資料以光碟儲存媒體方式提供者,另收取媒體材料費每
片一百元。
第一項資料藉由應用程式介面(API)申請提供者,收費標準如
附表。
第四條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司法機關及其他符合平等互惠
之機關,因公務需要申請提供電子資料者,免予收費。
前項以外之機關,因特殊情形申請提供電子資料,經本府核
准者,得免予收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