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雲林縣自有品牌,藉由雲林良品標示
(以下簡稱本標示),使消費者認識本縣優質產品及服務,以強化品牌
認同暨利於擴大行銷,創造更多商機及市場,特設雲林縣政府雲林良品
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就雲林良品推動委員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初審
合格使用本標示之申請案為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機關(單位)代表八人。
(二)專家學者九人。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四、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本府機關(單位)代表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他人出席,並參與討論及決議。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六、本會置工作小組,協助處理本會行政事務及本標示使用申請案之初審事
宜。
工作小組組長由本府農業處主管科科長兼任;其餘所需人員由本府農業
處職員兼任。
七、本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決議事項、委員意見及其他個
人資料,應予以保密。
委員就本會會議討論事項,具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迴避事由者,應依規
定迴避。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交通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