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
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
務水準,特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雲林縣停
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
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務處為執行單
位。
第三條 本基金應設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四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四、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五、民間機構繳交停車場興建、營運之權利金及租金收
入。
六、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
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七、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及廣告收入。
八、本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入。
九、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十、捐贈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與附屬設施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與附屬設施之設備擴充及改善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與附屬設施維護管理費及設備折舊費支
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
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費支出。
八、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支出。
九、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人事費及工作獎金支出。
十、有關改善停車設施管理支出。
十一、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二、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支出。
十四、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運
用。
第七條 本基金預算之籌編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
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
令辦理,並依規定制定會計制度。
第八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
解繳縣庫。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