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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影視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新行一字第1133507726號函
法規體系: 新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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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電影、電視、影像(以下簡稱影視)等文化藝術產業,加強行銷本縣觀光、文化意象,特設雲林縣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公私部門資源,推動電影、電視產業在本縣之發展。

(二)協助影視產業在本縣拍片取景必要行政支援。

(三)審議影視產業於本縣拍片所需經費補助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新聞處處長兼任;二人為當然委員,由本府文化觀光處處長及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具影視傳播產業背景專業人士、學者五人至七人聘(派)兼之。

    本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單位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會議採不定期召開,有補助申請審核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皆無法出席時,應另訂時間舉行會議。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參加會議。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新聞處新聞行政科科長兼任,綜理本會會務;另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新聞處人員兼任,協助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等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