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依據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本縣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雲林縣交通工務局(以下簡稱交工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交工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二)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成員)一人。
(三)本府城鄉發展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建設處代表一人。
(五)審議案件所屬雲林縣警察局轄區分局代表一人。
(六)審議案件所屬鄉(鎮、市)公所代表一人。
(七)交工局交通管理科科長。
(八)交工局交通建設科科長。
(九)交工局養護工程科科長。
(十)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委員隨職務異動得改派之。
第一項第十款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補聘時,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
本會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交工局派員兼任之。
四、
本會得依審查個案需要,適時召開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召開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
本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經開發單位申請迴避者,亦同。
七、
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九、
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