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09
年 10月 15日
府行法一字第1092904826號
訴願人:鄭○○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109年7月24日雲環衛字第1091022165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
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
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
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
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
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行政
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
、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
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
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
之所許。」。
二、本件緣環保局因接獲訴願人陳情案,於查明並為相關處置後,以系
爭函文回復訴願人說明辦理情形。系爭函文略以:「主旨:有關台
端陳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鄉之『○○企業住宅新建
工程』工地未有設置圍籬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
據……民眾陳情案件辦理,併復台端109年6月24日檢舉函。二、本
局於109年6月25日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發現該工程未設置防護網、圍
籬等相關營建防制措施,遂本局致電,請其進行改善並加強防制措施
,並於109年7月14日前往複查,該工程已設立圍牆進行改善。……。
」。經查,就系爭函文內容觀之,乃環保局函復訴願人其陳情事項之
理處流程及相關處置,核其性質屬單純之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核屬
觀念通知,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與判
例意旨,自非適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前段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林 樹 山
委員 林 仁 昇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陳 怡
君
委員
陳 金
春
委員 鄭 津 津
委員
蕭 文
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