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府行法一字第
1092904873 號
訴願人:彭○○
訴願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本縣口湖鄉公所109年6月20日口鄉總字第
1090010840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
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
者。」、政府採購法第74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
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第7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廠商對於
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三、
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
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再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8日工
程企字第09600043690號函釋:「主旨:關於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異
議處理結果不服,該廠商是否得依訴願程序辦理疑義…。說明:三、政府採購
法…第6章納入異議、申訴之救濟程序規定,係基於廠商於招標、審標、決標
階段,與機關尚無契約關係,如循民事訴訟程序,難有可提起訴訟之訴因,為
維護其權益,並為符合我國擬申請加入之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規範,而
參酌該協定訂定之爭議處理機制。機關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非屬『行政處分
』…。」。
二、緣口湖鄉公所為辦理「口湖鄉崇文段224-1個案都市計畫變更作業」(標案案號
:10904-3)招標案,於109年5月25日經政府電子採購網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劃書公告,決標公告日為同年6月11日。其並於同年6月20日以系爭函文通知各
投標廠商開標結果,得標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訴願人不服
,遂對系爭函文提起本件訴願。
三、經查,系爭函文係口湖鄉公所就採購審議結果之通知,依政府採購法第74條及第
75條規定,訴願人對採購結果如有不服,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
10日,且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提出異議。此係應循其他取代訴願途徑救
濟(參照前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43690號函釋
意旨)之事件,訴願人遽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訴願人申請言詞辯論乙節,因本件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不予受理。是本
件應無言詞辯論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後段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林 樹 山
委員 林 仁 昇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陳 怡
君
委員
陳 金
春
委員 鄭 津 津
委員
蕭 文
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