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23: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052903987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052903987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府行法一字第1052903987號

訴願人:李○祿            
送達代收人:林○茗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鄉公所
            代表人:謝平明
            地址:雲林縣○○鄉中山路38號
  訴願人因農地轉(契)作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5年6月23日埤鄉農字第1050007267號函所為之處分(下稱系爭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李○祿依105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查核作業規範(下稱105年作業規範)於105年1月29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轉作地區特產作物「球莖甘藍」(○○鄉○○段○○○、○○○、○○○、○○○、○○○地號及○○段○○○○、○○○○、○○○○、○○○○、○○○○、○○○○等○○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處分機關於105年5月23日派員勘查,發現訴願人於轉(契)作期間違規種植水稻,經訴願人於105年6月21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查該作業規範無復查程序),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確有違規種植水稻之情事,故以系爭處分通知訴願人除當期作不核予轉(契)作補貼並取消次年同一期作申報轉(契)作、休耕、保價收購等措施之資格,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理 由 
一、按105年作業規範第4點第2項第3款規定:「申報不符:農地經勘察查或抽查,有下列情形以『申報不符』處理,當期作不核予轉(契)作或休耕補貼,並取消次年同一期作申報轉(契)作、休耕及保價收購等措施之資格,由勘查單位通知農民核定情形,並副知受理公所於系統註記懲處。…3.農戶申報轉(契)作,於轉(契)作期間種植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以外之物。…」;同點第6項第1款第1目規定:「農田申報各項轉(契)作田區,倘因天候因素致成活率未達標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農業改良場、農糧署當地分屬會同勘查認定屬實,仍得核發補貼。其遭受天然災害時之特別處理作業程序如下:1.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1)已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農地,倘申報之轉(契)作作物與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作物相同,得由公所逕核予當期作轉(契)作補貼。…」,合先敍明。
二、本件訴願人主張:「(二)復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4年8月31日農糧產字第1041014995號函【證物三】,本件訴願人應毋庸於轉作期內辦理補植,說明如下:1.上開函文之第三(二)點:『已領取天然災害救助之農地,倘申報之轉(契)作作物與領取天然災害救助金作物相同,同意得由公所核予當期作轉(契)作補貼;倘申報之作物與領取天然災害救助金作物不同者,則需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查核作業規範於轉(契)作期內辦理補植,並經勘查合格後據以核發。』…3、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月間之霸王寒流使訴願人之上開土地之球莖甘藍嚴重毀敗,並經災害補助在案【證物四】,復按上開函文,已領取天然災害救助之農地,倘申報之轉(契)作作物與已領取天然災害救助金作物相同,同意得由公所核予當期作轉(契)作補貼。是上開農地損害既經貴所認定為災害損害,且天然災害救助金亦已領取,則自毋庸於轉作期內辦理補植,是原機關之處分,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恐有違誤,更欠公允,…」云云。
三、原處分機關答辯:「經查本所於105年6月23日發函已答覆訴願人前復查之申請,就該11筆地號違規原因並非未種植球莖甘藍,而係在轉作期間內種植水稻,訴願人亦不否認有種植水稻之事實,故本所依105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查核作業規範第4點第2項第3款規定對該11筆地號作申報不符之行政處分。」。
四、查訴願人於105年1月29日申報系爭土地轉(契)作球莖甘藍,此有105年農戶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參聯單)在案可稽,惟經原處分機關105年5月23日現勘,系爭土地上係種植水稻,此有現勘照片附卷可憑。訴願人原應種植球莖甘藍,而於申報轉(契)作期間違規種植水稻之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依105年作業規範之規定,作成系爭處分,於法自屬有據。
五、另訴願人援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4年8月31日農糧產字第1041014995號函,主張 105年1月間之霸王寒流使系爭土地之球莖甘藍嚴重毀敗,並經災害補助在案,已領取天然災害救助之農地,倘申報之轉(契)作作物與領取天然災害救助金作物相同,得由原處分機關核予當期作轉(契)作補貼云云,查上開函釋係在未違反104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查核作業規範情形下,針對104年蘇迪勒颱風受災之農田所為之勘查標準,且105年作業規範,業已增訂遭受天然災害時之特別處理作業程序,尚不得據以比附援引,附此敍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玉霜(請假)

委員 張嘉麟(代理)

委員 劉秀珍

委員 蕭文生

委員 蘇瑞元

委員 蔡金保

委員 林再輝
委員 廖欽福
委員 林煥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附記:

一、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管轄法院:

(一)簡易訴訟程序: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

(二)通常訴訟程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南                   區五權南路99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